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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標題:
 [訊息公告] 取得丙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後如何取得專科同等學力證?
公告時間:
 2006-02-13
編輯人:
 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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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內容:
 取得丙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後如何取得專科同等學力證?
答: 教育部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「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」(如下附件),請 參考。如有進一步疑問請逕洽該部網站(www2.edu.tw)。

附件:

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
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
教育部臺(八八)參字第八八O七五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



第 一 條 教育部為鼓勵國民自學進修,承認其自學進修之學力,特依補習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﹝以下簡稱鑑定考試﹞,以國民小學、國民 中學、高級中學、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等五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為範圍。

第 三 條 鑑定考試分別由左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:

國民小學畢業、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,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﹝市﹞政府辦理。
高級中學畢業、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,由省﹝市﹞政府教育廳﹝局﹞辦理。
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,由教育部辦理。

第 四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辦理鑑定考試。
第 五 條 參加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左:
一、年滿十四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二、年滿十七足歲之國民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三、年滿二十足歲之國民得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
參加職業學校、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左:

一、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,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;
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,具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
驗,得應職業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
二、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後,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
經驗,得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。

項各款有關相當於技術士證之資格認定事宜,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各發照
機關共同研究辦理。

第 六 條 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、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如左:

一、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:國語、數學、社會與自然(含生活與倫理)。

二、 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:國文、英語、數學、社會學科(歷史、地 理、公民與道德)、自然學科(理化、生物)。

三、 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: 國文、英文、數學、社會學科(中外史地、三民主義與公民)、自然學科(物理、化學、生物)。

職業學校、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,採選修學分或筆試方式辦理。

  一、選修學分方式:
(一)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: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選修一般科目十六個學分。
(二)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:在專科以上學校選修共同科目十六個學分。
二、筆試方式,考試科目如左:
(一)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:國文、英文、工作倫理。
(二)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:國文、英文、職業道德。
鑑定考試之計分,每科均以六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。

第 七 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全部考過或選修科目及格者,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 學力鑑定及格證書,證明應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科畢業之同等資格;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,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各該科目及格證明書,俟其全部科目均及格時,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。

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,於參加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,均予採認。

第一項相關類科對照表,由教育部定之。

第 八 條  (刪除)

第 九 條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,其時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。

第 十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除由本辦法規定外,得自訂補充規定。

殘障國民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要點由教育部另定之。

第 十一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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